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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体磨的出厂检查规则

日期:[2011-09-28]

  一、每台胶体磨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 

  二、每台胶体磨出厂前必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min的空载试验,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。

 

  1、机器运转正常、平稳,不得有异常声音,操纵装置灵活、可靠。

 

  2、各连接件、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。

 

  3、成批生产的产品,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,按JB/T9820.3的规定进行试验,其结果应符合规定。

 

  4、订货单位验收产品时,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如不合格,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。

 

  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,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,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,制造厂应包修、包换和包退。

 

  5、油漆涂层质量应按JB/T?5673的规定检验。

 

  三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保管

 

  1、每台胶体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标牌应符合规定,标牌应标明如下内容:

 

  a)制造厂名称;

 

  b)产品名称及型号;

 

  c)主轴转速;

 

  d)生产率;

 

  e)配套动力;

 

  f)机重;

 

  g)产品制造编号;

 

  h)产品出厂日期。

 

  2、在机壳明显位置用红色箭头标出转子的旋转方向。

 

  3、胶体磨应包装出厂,包装应便于运输,并保证产品不受损坏。

 

  4、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(备件及工具)应齐全。

 

  5、每台产品应附有下列文件:

 

  a)装箱清单;

 

  b)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;

 

  c)产品使用说明书;

 

  d)用户意见调查表。

 

  6、全部文件用塑料袋装好密封后,固定在箱内。

 

  7、胶体磨应存放在防潮、防雨的设施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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